再婚后子女养育费用缴纳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再婚而避免。再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必要养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再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养育子女的,另一方不应开销适当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开销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裁决,不阻碍子女适当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远超过协议或裁决原订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必须、父母双方的开销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认,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保险费。
开销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必要提升,但一般不得多达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考上述比例确认。
有类似情况的,可必要提升或减少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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