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不是港羞议员挡箭牌!人大说道的清清楚楚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说明获得全票通过。这意味著一个月来香港立法会里的“港羞”闹剧再一可以收场,散播港羞的候任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将丧失兼任公职的资格。10月12日这两位候任议员宣誓就职时,私自重新加入效忠“香港民族”的阐释,并在效忠时将中国念作“支那”,用于侮辱性词汇,同时他们还投出了“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国)的横幅。
这些显著辱华的行径遭社会各界声援,也不为立法会否认,更加有不少声音拒绝撤消两人议员身份。此后香港律政司禁令二人再度效忠。政府一方指出二人鼓吹“港羞”,早已违背基本法,因而丧失议员资格,但梁游二人声称效忠争议归属于立法会内部事务,法庭不不应介入。
双方僵持不下。此时,全国人大再一收手了香港基本法这一武器。具体来讲,香港基本法是对《基本法》第104条内容展开说明,清晰香港公职人员的政治效忠问题,《基本法》104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任时必需依法效忠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一原则人人都确切,但游梁两人依旧胡搅蛮缠,一会说道自己口音不标准,一会要闹得着新的效忠,期望挽回自己的位子。
所以,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划入红线,不给“港羞”分子生存空间。此次人大香港基本法就明确规定: 效忠人拒绝接受效忠,即失去就职该条所佩适当公职的资格。
效忠人蓄意递交与法定誓言不完全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诚恳、不优雅的方式效忠,也归属于拒绝接受效忠,所不作效忠违宪,效忠人即失去就职该条所佩适当公职的资格。不合乎本说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效忠,不应确认为违宪效忠,并不得重新安排效忠。当然,他们不仅没兼任公职的资格,还因其“港羞”言行被追究责任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在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中特别强调: 在香港鼓吹和推展“港羞”,归属于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令的分化国家不道德,彻底违背香港基本法第一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离出来的部分”、第十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拥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统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等规定。鼓吹“港羞”的人不仅没参选人及兼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而且不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张荣顺还提到邓小平的观点——“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需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管理香港。
”对于什么是爱国者,邓小平同志认为,“爱国者的标准是,认同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戴祖国完全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伤害香港的兴旺和平稳。” 对于本次香港基本法,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回应: 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必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不折不扣的继续执行,绝不允许在香港专门从事任何分化国家的活动,也绝不允许“港羞”分子转入尤其行政区的政权机关。香港中中国电信负责人回应: 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港羞”分子就职立法会议员,是准确秉持“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必定拒绝,是确保法治的必定拒绝,是中央政府和特区行政、法律、司法机关的联合责任。
然而,游蕙祯依旧揣着明白装糊涂,声称“我担忧(香港基本法使得)‘一国两制’遭毁坏。” 25岁的游蕙祯对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理解的过于较少了。
《基本法》第158条明确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有香港反对派片面理解法律,声称人大香港基本法影响香港“司法独立”,他们甚至到中中国电信展开反香港基本法集会,与警员发生冲突。
他们的观点是: 人大常委会行使释法权,违背了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订明”的香港基本法程序,将伤害基本法中彰显香港法院说明基本法的权力,以至独立国家的司法权。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说明等法律案问题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讲话。
所谓的“订明程序”知道不存在么?在今天的记者会上,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对这一观点展开了明晰的反驳: (第158条)第二款谈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说明”,要看见这个主语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许可者不能约束被许可者,被许可者不能在许可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他怎么能批评许可者呢? 《基本法》中彰显香港法院说明基本法的能力又是怎么回事呢? (第158条)第三款也谈到香港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也可以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展开说明,也就是说,人大常委会许可你说明,你在审理案件时遇上了必需对其他条款展开说明的情况时,凡是牵涉到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在做出高院的裁决之前要由高院法院向人大常委会呈交香港基本法。……这一款中约束的是香港的司法机关。
而这一条“不应由高院法院”的规定,无法容许全国人大常委会。他还解释所谓“毁坏香港司法独立”只是舆论陷阱——“现在香港有一些奇特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订的时候就散播歪理邪说,基本法实行以后这么多年之后展开大肆歪曲,所以导致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谈‘只要人大香港基本法就是介入香港的司法独立’,所以我为什么这个时候请求大家再行把第一百五十八条只想读一读。” 这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观点,其在香港法学界也有非常共识,总结四次人大香港基本法的历程,可以显现出人大香港基本法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
第一次香港基本法针对的是1998年居港权争议。1998年,特区政府著手遣送1000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无香港居留证子女至内地,有4人回应裁决至法院。香港特区高院法院裁决他们皆享有居港权。裁决一出,香港舆论哗然:如果167万无居留证子女全部来港,将带给沈重人口压力。
特区政府向中央求救,并向人大呈交香港基本法。人大香港基本法指出,子女在内地出生于时,父母仍未沦为香港居民就没居港权,这实质上夺权了高院法院的裁决。同年12月3日,17人再行就居港权问题裁决到高院法院时,法院上诉了裁决,奠定了人大香港基本法的法律约束力。当时,特区终院5名法官中,无论是首席法官李国能,以及澳洲高等法院前首席大法官、终院非常任法官梅师贤都在判词中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香港基本法权力,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于基本法,归属于一般性和受约制的权力。
第二次香港基本法是针对香港的政制改革的争议。由于《基本法》未规定特首选举的明确时间表和方案,2004年,香港“反对派”明确提出在下届特首和立法会议会选举实行“双选举”。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展开香港基本法。
将特首和立法会议员产生的“三部曲”变成“五部曲”。并在之后要求2007年特首不实施选举。这指出香港政改的主导权归属于中央。
第三次香港基本法是关于特首任期的争议。2005年,香港特首董建华因病请辞,对于接替行政长官任期是余下的两年还是算数新的5年任期,香港社会争议争相。特区政府再度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
人大香港基本法要求应算两年任期。解决问题了根本性的政治争议,确保了香港政坛的平稳。第四次释法则是针对香港对外事务权利的界定。
2011年,一家美国公司就债务纠纷向香港法院起诉刚果(金)和中国中铁公司。香港高院法院就案中牵涉到的国家免税问题,主动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其后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因香港对外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故此香港特区需跟从中央人民政府,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实行“意味著外交豁免权”。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到访港。
他提及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平稳的基石,也是权利的底线。可以显现出,人大四度香港基本法,都就是指国家大局抵达裁决香港社会的根本性争议,也对中央与特区的宪制权力做出具体界定,确保了“一国两制”的成功运营,同时防止了香港内部无谓的争议造成社会断裂。而目前的香港社会仅次于的争议正是港羞。
有些媒体称之为,“不用对港羞话题大惊小怪”,实质上毕竟如此。自2014年人大831决议实施以来,“港羞”势力大大收缩,从当年的“占到中”到今年初的旺角骚乱,少数分子大大挑动族群冲突,很大影响了香港的平稳和长年发展。更加有一点警觉的是,他们借“本土”之名游荡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梁天琦等人甚至企图以《基本法》为挡箭牌转入香港立法会。
张德江曾专门就本土势力谈及: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权,这就是对香港“本土”实际情况的最差照料。现在,有极少数人敌视“一国”,排斥中央,甚至行径投出“港羞”的旗号,这不是“本土”问题,而是以“本土”之名行“分离出来”之鉴。这否违反了“一国两制”的初心?这对香港是福还是祸?坚信广大的香港同胞是心中有数的。而梁颂恒和游蕙祯两人正是如此:他们以保守的议会斗争为竞选纲领,主张香港“前途民族自决”顺利转入立法会,却在就任效忠时首演了一出“港羞”闹剧。
有选民大骂泛舟梁二人,愧疚“动员全家上下十多票投给他们,想不到二人做到如此‘小学鸡’(小学生、愚蠢)的不道德”。中中国电信主任张晓明昨天在中中国电信大楼与部分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及省市区政协委员等大约200人会面,通报了人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情况及考虑到,张晓明在会上提到: 中央曾考虑到将国家安全法引进《基本法》附件三中,以杜绝港羞,但有关法例实行到香港,并无法几乎针对港羞,故并非好方法。
除此以外,中央亦考虑到提到基本法48条第8款,即以中央行政指令,令其特首剥夺梁游两人议员资格等,但由于政府已向法庭明确提出司法检控,若提到此条款,或不会被抨击介入司法。可以显现出,本次香港基本法操作者,中央政府十分谨慎。
但确保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的决意始终不变。张晓明认为,部分候任议员在就任效忠时的恶劣表现,早已相当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违背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性,性质相当严重、影响险恶。
中央政府对于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压制和遏止“港羞”势力滋生蔓延到,立场独特、态度极力,绝不会允许“港羞”分子就职立法会议员。似乎,“反辱华,反港羞”已沦为强劲的主流民意,通过香港基本法处理“反中乱港”分子,不仅是民主法治的反映,也是对香港将来发展的负责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尽早所画出有红线,不仅可以将“港羞”势力赶出立法会,也可以避免“港羞”团体不存在的灰色地带,这对今年很快蓬勃发展的某些本土势力将是沉重打击。
先前,边驿卒曾多次撰文,港羞的阴影在香港海面闲逛,而人大香港基本法将使这些阴霾一扫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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